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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律历下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一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一千二十四。

斗分,一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终合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为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日余。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求后全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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