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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律历下

。今考其交会,不与《殷历》相应,以《殷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检《经》,率多一日,《传》率少一日。但《公羊》、《经》、《传》异朔,于理可从,而《经》有蚀朔之验,《传》为失之也。服虔解《传》用太极上元,太极上元乃《三统历》刘歆所造元也,何缘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汉历》,于义无乃远乎?《传》之违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蚀之。《传》曰:‘辰在申,司历过,再失闰也。’考其去交分,交会应在此月,而不为再失闰也。案歆历于《春秋》日蚀一朔,其余多在二日。

因附《五行传》,著朓与侧匿之说云:春秋时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恒迟。歆不以历失天,而为之差说。日之食朔,此乃天验也,而歆反以历非此,冤天而负时历也。杜预又以为周衰世乱,学者莫得其真,今之所传七历,皆未必是时王之术也。今诚以七家之历,以考古今交会,信无其验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也。《殷历》以四分一为斗分,《三统》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为斗分,疏密不同,法数各异。《殷历》斗分粗,故不施于今。《乾象》斗分细,故不得通于古。《景初》斗分虽在粗细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亏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东井而蚀,以月验之,乃在参六度,差违乃尔,安可以考天时人事乎?今治新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为斗分,日在斗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验于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蚀,正朔者二十有五,蚀二日者二,蚀晦者二,误者五,凡三十三蚀,其余蚀经无日讳之名,无以考其得失。图纬皆云“三百岁斗历改宪”。以今新施于春秋之世,日蚀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余岁,交会弦望故进退于三蚀之间,此法乃可永载用之,岂三百岁斗历改宪者乎?

甲子上元以来,至鲁隐公元年已未岁,凡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晋孝武太元九年甲申岁,凡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

纪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数,十七万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六。

气分,万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万九百四十五。

纪月,三万三百一十五。

没分,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一。

没法,六百四十三。

斗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一名纪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岁,十九。

章闰,七。

岁中,十二。

会数,四十七。日月八百九十三岁,凡四十七会,分尽。

气中,十二。

甲子纪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纪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纪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岁,八百九十三。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

章数,一百二十九。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闰大分,七万六千二百六十九。

历周,四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半周天

会分,三万八千一百三十四。

差分,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万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纪差率,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纪差率,五万八千二百三十一。

甲辰纪差率,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万七千六十三。

周日日余,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虚,二千七百一。

五星约法,据出见以为正,不系于元本。然则算步究于元初,约法施于今用,曲求其趣,则各有宜,故作者两设其法也。岌以月食检日宿度所在,为历术者宗焉。又著《浑天论》,以步日于黄道,驳前儒之失,并得其中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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