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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章 三条决议

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必须提供相对可靠的证明材料,如同部队战友的书面证明并经地方政府核实、原部队的阵亡通知存根、地方志记载等,并经过县民政、武装部门联合审定。

对汉奸、伪军、以及抗战后打内战的死亡人员,一律不适用此政策。”

“第三,给予人道救济,而非抚恤。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遗属,且当前生活确实处于极端困难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状态者,

由县民政局从社会救济专项经费中拨付,给予一次性或定期(视情况而定)的‘抗战牺牲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应明显低于革命烈属抚恤金标准,仅以保障其最低生存需求为限(如按当地最低口粮标准折算)。名目必须清晰注明是‘生活困难补助’,绝对区别于‘烈士抚恤金’!”

工作由民政局牵头,武装部配合审核身份,纪委全程监督。

必须坚持‘从严掌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本人申请、集体评议、张榜公布’ 的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扩大范围,严禁提高标准执行!”

在整个过程中,以徐卫华为首的军职干部们没有一个人表示反对。

他们对陈朝阳所提出的决议深表赞同,并展现出了极高的服从性。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武装干部们,他们对这个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

这表明地方武装干部们的革命热情虽然很高,但在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一些分歧。

相比之下,基层干部如村长和书记等,则更多地表现出感同身受的态度。

他们可能更能理解和体会到决议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因此更容易接受并支持这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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