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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集:北宋王朝建立后

,设里正一名,负责编造版籍;每十户为一“甲”,设户长一名,协助核查人丁田产。编造流程如下:

1. 户等自评:户主填报“户状”,写明土地、资产、丁口情况;

2. 邻里互保:甲内各户相互担保,防止隐瞒;

3. 里正核实:里正实地勘查,核对田亩四至与资产;

4. 州县审定:县令与主簿复核,确定户等,造册上报。

为防止舞弊,宋廷制定严格律法:《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咸平四年(1001年),户部尚书田锡奏报:“诸州版籍,多有不实,或一户之内,丁口隐漏,或一县之中,户等差错”,朝廷遂令诸路转运使“亲往州县,督责编户,不得欺隐”。

(二)户等与赋役征发的绑定

北宋赋役体系以户等为核心:

- 田赋:主户按土地数量缴纳,一等户每亩纳粮一斗,五等户减半;客户租种主户土地,需向主户缴纳“租课”(一般为亩产的50%),但不直接向官府纳田赋。

- 丁税:主户与客户的成年男子(20-60岁)均需缴纳,按户等高低征收钱或实物。如江南地区丁税为“每丁纳钱三百文”,而河北路“每丁纳绢一匹”。

- 徭役:主户按户等承担不同差役:一等户充任里正、衙前,负责催税与押运官物;二等户充任户长、弓手,维持治安;三四等户充任壮丁,承担杂役。客户虽不服正役,但需服“夫役”(如修河、筑城),“凡有大兴作,率籍客户为夫”(《宋史·食货志》)。

这种“以户等定赋役”的制度,理论上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但实际执行中却因户等划分不公引发矛盾。至道元年(995年),秘书丞刘锡奏称:“富者田连阡陌,而户等反低;贫者无立锥之地,而户等反高”,原因在于地方豪强“通同里正,隐产降等”,而贫民“虽仅有薄田,亦被抑为高户”。

四、户籍重建的成效与潜在危机

(一)从“户口凋零”到“生齿日繁”

北宋版籍制度的推行,使户籍人口在短期内显着回升。据《宋史·地理志》统计:

- 建隆元年(960年),全国在籍户数约96万;

- 开宝九年(976年),增至309万户;

- 至道三年(997年),达686万户;

- 天禧五年(1021年),突破900万户。

人口增长的背后是垦田面积的扩大:太祖时期垦田295万顷,至真宗天禧年间增至524万顷,版籍登记的土地与人口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咸平六年(1003年),户部判官孙冕奏报:“自五代以来,民多流亡,田野荒秽,今见丁口渐繁,田野日辟,版籍之数,倍于往昔”,反映了户籍重建对经济复苏的推动作用。

(二)制度执行中的结构性矛盾

1. 客户的身份困境:客户虽被编入户籍,但缺乏土地所有权,“一遇水旱,即束手无策,唯有流亡”。景德年间(1004-1007年),江淮地区客户因灾逃亡,“朝廷虽令招抚,然流民既归,而主户多不与田耕种”,导致“客户复逃,版籍又虚”。

2. 户等划分的利益博弈:一等户为逃避重役,常通过“诡名析户”(拆分户籍)降低户等。如江南地区“富家大姓,争为小户,以避差役”,将一户拆分为数户,“父析子户,母析女户,兄弟析居”,导致“版籍虽存,人户已减”。

3. 地方官的考核压力:宋廷以“增户”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标准,引发虚报户口的乱象。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知虢州(今河南灵宝)王曾奏报:“诸州岁奏户口,多有不实,或析客户为主户,或虚增丁口以邀赏”,甚至出现“客户本无田产,而强编为主户,以充数耳”的荒诞现象。

五、户籍新制与封建统治的深层逻辑

(一)从“人身控制”到“财产税基”的转型

与唐朝户籍强调“丁口”不同,北宋版籍以“资产”为核心,标志着户籍功能从“人身依附”向“赋税征收”的转变。唐朝均田制下,户籍是分配土地的依据,“计口授田”;而北宋版籍则是确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有田则有籍,无田则无籍”。这种转变适应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也为后来“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埋下伏笔。

(二)中央集权与基层控制的强化

北宋通过版籍制度,将五代时期失控的基层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里正、户长等基层吏员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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