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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传忠录3

狼,何必近之。

一、气味有喜恶∶有素性之喜恶,有一时之喜恶。喜者相宜,取效尤易;恶者见忌,不

必强投。见定虽然事不难,也须明哲毋招怨。

明哲二字,为见机自保也。夫医患不明,明则治病何难哉?而所患者,在人情耳。人事

之变,莫可名状,如我有独见,岂彼所知,使彼果知,当自为矣。何藉于我?而每有病临危

剧,尚执浅见,从旁指示曰∶某可用,某不可用,重之曰太过,轻之言不及,倘一不合意,

将必有后言,是当见几之一也。有杂用不专者,朝王暮李,主见不定,即药已相投,而渠不

之觉,忽惑人言,舍此慕彼。凡后至者,欲显己长,必谈前短,及其致败,反以嫁谗,是当

见几之二也。有病入膏肓,势必难疗,而怜其苦求,勉为举手,当此之际,使非破格出奇,

何以济急?倘出奇无功,徒骇人目,事后亦招浮议,是当见几之三也。其或有是非之场,争

竞之所,幸灾乐祸,利害所居者,近之恐涉其患,是当见几之四也。有轻医重巫,可无可有

,徒用医名,以尽人事。及尚有村鄙之夫,不以彼病为恳,反云为我作兴,吁!诚可哂也。

此其相轻孰甚,是当见几之五也。有议论繁杂者,有亲识要功者,有内情不协者,有任性反

复者,皆医中所最忌,是当见几之六也。凡此六者,俱当默识,而惟于缙绅之间,尤当加意。盖恐其不以为功而反以为罪,何从辨哉。此虽曰吾尽吾心,非不好生,然势有不我出者,

不得不见几进止,此明哲之自治,所必不可少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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