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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公诉人的退让!

/p>“对这种显而易见的风险,难道就可以因为‘别人也可能这么做’或者‘科学上证明洗不干净’而完全无视,从而免除一切责任吗?”

“第二,也是本案辩护核心的关键所在,辩护人极力论证上诉人缺乏对农药残留危险性的认知能力,但这种‘缺乏’,是绝对的、无法弥补的吗?”

李明远的声音陡然拔高,抛出了两个极具杀伤力的疑问。

“辩护人是否已经全面、细致地确认过,上诉人赵王氏,在其长达数十年的农村生活中,是否曾参加过哪怕仅仅一次,由村委会、乡镇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的,关于农技知识普及或安全用药方面的培训、讲座或宣传活动?”

“哪怕只有一次,只要她曾接触过相关风险提示,其辩护人所主张的‘完全无认知’的基础,便会轰然崩塌!”

“另外,辩护人出示的监控录像,仅仅显示了交易过程简单。但据公诉人了解,正规农资销售点,在销售剧毒农药时,应向购买者出具《农药购买使用告知书》或类似的风险提示凭证。”

“辩护人是否已经彻底核实过,那家‘兴农’农资经营部,是否真的完全没有履行过这项法定的告知义务?如此一来,辩护人所称的‘上诉人完全无法预见相关风险’的论点,其根基也将受到严重动摇!”

这两个尖锐的问题一经抛出,法庭内的气氛瞬间再度绷紧。

直播间的弹幕也迅速被新的疑问所占据。

“对啊!有没有参加过培训?这个太关键了!”

“那个告知书!如果农资店真的给了,就算老太太不认字,也不能说她完全不知道危险吧?”

“检察官牛逼!直接抓到辩护漏洞了!这下看张律师怎么回应!”

李明远凝视着张伟,眼神中带着探究和施加的压力。

他略作停顿,语气比之前稍缓了几分,但立场依然清晰而坚定。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考虑到本案确实存在的特殊性,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关于污染物残留特性和特定人群普遍社会生活习惯的证据…”

他的目光再次扫过全场,最终郑重地落在审判席上。

“公诉人认为,若辩护人能够明确排除公诉人刚才提出的以上两点关键疑问…”

“那么,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罪过时,法庭确实应当更加审慎地考量其个体认知局限性,以及特定社会环境对其行为模式的深刻影响。”

这是他第一次,在庄严的法庭之上,对自已的指控立场,作出了如此明显的松动。

“在这种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或许…一审判决认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定性,确实存在进一步商榷的空间。”

“但即便如此,其行为,至少也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罪,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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